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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科协全市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菏泽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菏泽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市性学会)的组织工作,促进全市性学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全市性学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全市性学会团结和组织本学科科技工作者,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菏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和优良学风。
  第四条 全市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科技文化素质;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报、刊,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优秀会员,举荐人才;围绕我市和行业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制定等任务,举办科技展览,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接纳会员,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市科协领导所属全市性学会,承担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受市科协和挂靠单位领导。
  第六条 学会申请加入市科协的基本条件:
  一、 依法登记并承认《菏泽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全市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
  二、接受市科协的领导,履行《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市科协所属学会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合法的经费来源,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全市性学会申请加入市科协的程序:
  一、全市性学会提出申请;
  二、市科协学会部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三、报主席办公会研究。
  四、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行文公布。
  第八条 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市科协,须经全市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提出报告,经市科协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告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全市性学会违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菏泽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十条 全市性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学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由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热爱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组成;理事会要实行老、中、青相结合,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须报市科协批准后方可任职;理事会成员四十五岁以下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一般会员在500人以下的不超过30人,会员在500-1000人的不超过50人,会员在1000-2000人的不超过60人,会员在2000人以上的不超过70人。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80人。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根据市科协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制定学术活动计划,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四、制定、完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第二条以外的各项职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一至二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得同时兼任两个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务;常务理事兼职不超过两个学会;理事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长如超过本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的,要报市科协审查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坚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全市性学会领导职务的,应由学会提出申请报市科协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干部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秘书处为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学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其专、兼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配备。秘书处专职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领导。无挂靠单位的独立社团建立的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市科协党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须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全市性学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市科协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全市性学会换届及重大事项应提前4个月向市科协报告并征得同意,换届后及时向市科协报告,并及时到市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对全市性学会或学科发展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县、区级学会受县、区科协领导,全市性学会应给予县、区学会以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二条 承认全市性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条件为:
  (一)个人会员
  具有初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自学成才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农村科技带头人;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三)外籍会员
 对我国友好,有较高学术成就,并愿意与对口全市性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全市性学会接纳外籍会员应报市科协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4、优惠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
  5、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6、弘扬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7、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学会决议及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外籍会员
  1、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或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内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3、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菏讲学;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申请入会者,须按学会章程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由学会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
  全市性学会应将会员名单报市科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学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二)学会组织的科技咨询和兴办的各类企、事业收入;
  (三)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
  (四)会费;
  (五)学会基金;
  (六)其它。
  第二十八条 全市性学会应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全市性学会的经费、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全市性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全市性学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全市性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全市性学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法定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全市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全市性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是全市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学会章程应报市科协。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科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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