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人事局、科协,市直各学会、协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省、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菏和人才强菏战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激励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做出新的贡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协决定,根据《菏泽市青年科技奖条例》,开展第四届菏泽市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我市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和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1968年7月1日后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推荐单位
(一)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事局、县区科协共同推荐本县区的候选人;
(二)市科协所属各市直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三)各中型企业、各高等院校、市直各部门(单位)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
三、推荐名额与授奖名额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事局、科协可共同推荐3至5名候选人,市直各学会、协会及各中型企业、各高等院校、市直各部门(单位)可推荐2至3名候选人。
本届授奖10名左右。
四、推荐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拓宽选人渠道,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
(二)人选推荐要向长期在我市科研与生产第一线工作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倾斜,要注意推荐在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工作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三)被推荐人的科技成果应以在国内取得的为主,被推荐人应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贡献者;
(四)涉密推荐材料,请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在书面推荐材料中提交保密审查证明。
五、注意事项
请于2008年7月10日前,将书面推荐材料报送菏泽市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情况报告一份,含推荐单位评审组专家名单;《第四届菏泽市青年科技奖推荐表》纸制材料一式三份;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一份(1000字以内);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请勿另附封面。非学术性报纸刊物的有关报道不作为证明材料。
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 菏泽市人事局
菏泽市科学技术协会
2008年7月10日
附件1
菏泽市青年科技奖条例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于“科教兴菏”伟大事业,造就进入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奖励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菏泽市人事局、菏泽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设立并实施“菏泽市青年科技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条件:本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菏泽市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我市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在技术开发或工程建设中锐意创新,解决了我省或我市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科技知识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三条 授奖名额:本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一届授奖人数50名左右,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 推荐单位:各县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科协,市直各学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第五条 评审机构与审批:菏泽市青年科技奖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领导和实施,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聘请委员若干人。
办公室负责推荐、评审、表彰、宣传等有关组织工作。评审结果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协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菏泽市青年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并通报有关单位。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择优推荐山东省青年科技奖和菏泽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选;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七条 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与获奖者的联系,培养获奖者进一步成长,发挥其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人才资源优势。
第八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其奖励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推荐和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条例由菏泽市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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